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系指各科室按照局统一工作部署,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局政务公开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务信息的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年度效能考核。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