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40755/201806-0002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文日期: 2020-04-06 10:02:43
发布机构: 金寨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0-04-06 10:02:43
来源单位: 统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  号: 词:

金寨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0-04-06 10:02 作者:办公室 来源:统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年内发生1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

年内发生2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年内发生3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年内发生4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大中型企业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大中型企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00%以上200%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大中型企业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0%以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大中型企业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不如实答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答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恶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阻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恶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转移、隐匿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恶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

迟报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年内发生1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年内发生2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检查中首次发现未设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被责令改正后,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被责令改正后,仍未设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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