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了统计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统计工作任务,县统计局根据我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局机关各科室根据统计专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编制预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应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结果,将专项资金的批复数告知局机关项目主办科室。
第五条 项目主办科室根据专项工作开展进度,按规定报销程序,办理凭证结算。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把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每年度的具体支出科目,以当年国家下发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做到手续完整、凭证齐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县统计局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县财政局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统一进行核算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使用报告制度。各科室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办科室、财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