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寨县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6月26日前反馈至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985396218@qq.com,联系人:孙淑静,联系电话:0564-7065722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关于《金寨县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县域内企业等组织总体质量意识淡薄,企业管理、产品质量水平不高,企业、产品形象不佳,对推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形成了制约甚至阻碍;
(二)省政府对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中,我县“四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率在C类县区排名靠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跟不上现代企业发展的步伐;有关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制度落实困难;
(三)五河、灵璧、泗县等县区出台了相应的奖励办法,促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有效推进,并在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中取得较好位次。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本文件主要依据为《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发【2018】26号),参考了蚌埠、宿州等市及五河、灵璧、泗县等县市的主要做法。
三、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5月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相关人员专程赴五河、灵璧、泗县等县区考察,同时充分了解六安市兄弟县区情况,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金寨县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草案,并组织局党组成员进行深入讨论;7月,将草案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文稿发送给县农业农村局、科商经信局、文旅体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征求单位书面意见。其中,仅县财政局对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按照货值金额(2万元及以上部分)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予以采纳,并按照其意见修改为“按照货值金额(5万元及以上部分)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其他单位和网上未提出修改意见。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四章8条。第一章总责共3条,主要介绍办法的起草依据、奖补范围和奖补方式;第二章奖补标准共1条三款,分别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落实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等三种情形规定奖补具体标准;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批共2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等组织申报奖励,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发放奖励资金,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文件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金寨县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发﹝2018﹞26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金政﹝2018﹞65号)、金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寨县开展安徽省质量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质发委﹝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二)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聘任首席质量官、颁发证书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组织,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2万元及以上)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请报送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查、批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六条 申请相关奖励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县市场监管局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和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拨付的,逾期不予补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