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监罚送告〔 2022 〕03001号
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
本局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对你经营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经营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经营部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经营部公告送达金市监【2022】1418号《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 )。
请你经营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金市监【2022】1418号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经营部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9月 21 日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2]1418号
当事人: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金寨县梅山镇世纪新城北52商铺
2022年3月9日本局依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用讲座形式宣传项美美体减肥仪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等疾病虚假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开始从事“项美美体减肥仪”的商业宣传及销售活动,系统登记会员信息共计1816条,并以每台15900元的价格已售出19台。当事人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以及微信群等途径向消费者宣传“项美美体减肥仪”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等疾病的功能作用。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项美美体减肥仪”是由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1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根据标示的执行标准上述产品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的按摩器具。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等疾病,属于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0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进行虚假宣传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以及微信群等途径向消费者宣传“项美美体减肥仪”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等疾病的功能作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五:现场照片14份,现场讲座消费者签到表8份,证明当事人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产品说明书2本,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3本、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报告1份,生产厂家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的“项美美体减肥仪”产品资格,同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对消费者询问笔录2份,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项美美体减肥仪”功能作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合同19份,消费者提供购买合同2份,售后服务群聊天截图17份,转账记录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项美美体减肥仪”功能作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证据九: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和电子光盘1个,证明当事人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十:金寨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受案回执台1份,证明本局已将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
证据十一:江淮晨报报纸1份,证明执法部门公告送达的事实。
2022年6月16日,本局通过报纸公告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2】1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对所销售的“项美美体减肥仪”性能及功能作用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8 月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