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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211-00018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解读 发文日期: 2022-11-04 10:44:51
发布机构: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11-04 10:44:51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县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062925
名  称: 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解释
文  号: 词:

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解释

2022-11-04 10:44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以下简称“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即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供电主体的,就是转供电。

二、什么是转供电用户?

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简称“终端用户”)。

三、转供电电价如何确定?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 号)规定,转供电电价确定有两种形式:

(一)终端用户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按供电主体执行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其中,供电主体平均用电价格等于供电主体当月电费除以其用电量(非终端用户累计电量),终端用户电费等于终端用户电量乘以转供电主体平均用电价格。

四、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如何解决?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规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五、物业公司在收取电费时如何自觉接受监督?

按照《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司暂行办法》,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按月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的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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