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