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312-00063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文日期: 2023-12-21 16:45:50
发布机构: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3-12-21 16:45:5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本)——行政裁决分目录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本)——行政裁决分目录

2023-12-21 16:45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2.调查责任: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
3.调解责任:要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4.督促责任: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行为;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3.在处理调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在处理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制发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制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专利权争议的双方,并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市知识产权局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者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专利权纠纷案件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1.受理责任:收到《计量仲裁检定申请书》或者《计量仲裁检定委托书》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委托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通知责任: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者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3.指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仲裁检定。
4.仲裁检定责任:接受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5.审核责任:仲裁检定结果经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者委托单位。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备案决定;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备案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