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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402-0005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4-02-26 15:32:34
发布机构: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2-26 15:32:34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24-02-26 15:32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秘〔201992号)和《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六市监发〔201978号)等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业务机构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县局负责加强对本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记录归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做到规范执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 各执法业务机构按照确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记录。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按照执法工作实际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适时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七条 各执法业务机构执行上级确定的市场监管系统统一的执法规范用语、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各执法业务机构执行上级确定的市场监管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第八条 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适用情形、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九条 各执法业务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由专业机构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或者更换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本机构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介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各执法业务机构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音像记录等进行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执法业务机构需要长期保存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资料,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毁、剪接、删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电子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音像记录;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损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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