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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402-00055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4-02-26 15:33:3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2-26 15:33:35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24-02-26 15:33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严肃执法纪律,防止内部人员违法干预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办理,保障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监管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本局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插手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就案件查办情况、案件定性、适用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等,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请托说情的;

    (二)作出不符合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强制措施等要求的;

    (三)要求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四)邀请执法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五)其他插手于预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本局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属于插手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一)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案件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的行为;

   (二)对行政执法负有指导、组织查处、监督职责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况,对案件进行研究指导监督的行为;

(三)局长办公会等集体讨论环节,因履行职责需要,参会人员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研究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 相关业务股室因履行指导、监督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执法机构案件办理情况,组织研究案件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八条 对本局内部人员插手干预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内容与形式、时间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插手干预行政执法记录由执法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长期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如实记录系统内部人员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十条 本局内部人员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是指在本局工作的人员,包括在本局具有领导身份的干部。

本局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执法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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