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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503-0004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5-03-13 09:56:13
发布机构: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03-13 09:56:13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2025-03-13 09:56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社部门工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局政务公开经办人员做好部门信息的汇总、审查、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局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局各部门应当依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政策法规:部门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2、机构领导:领导简介及领导活动;

3、机构设置: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机构(包括内设机构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下属单位(包括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4、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信息和录取信息等;

5、规划计划: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

6、财政资金: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等;

7、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

8、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预算及实施等;

9、政策解读:上级政策解读及本级政策解读等;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局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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