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5]1088号 |
金寨县青山镇汤店村振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金寨县青山镇汤店村振风超市 |
92341524MA2QG0EB08 |
吴庆安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超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0.25元,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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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监处罚[2025]1089号 |
安徽红岭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安徽红岭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
91341524MA8NUMYY0N |
王胜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超期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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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监处罚[2025]1090号 |
金寨县友政鲜肉批发零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
金寨县友政鲜肉批发零售店 |
92341524MA2QGPJK4R |
余友政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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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市监处罚[2025]1091号 |
金寨县九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金寨县九峰商店 |
92341524MA0QG0G62L |
王小清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超期食品,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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