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5]1093号 |
金寨县古碑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古碑镇中心卫生院 |
123414264862658841 |
袁自全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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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监处罚[2025]1094号 |
金寨县花石乡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花石乡卫生院 |
12341426733027825D |
汪维煌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1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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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监处罚[2025]1095号 |
金寨县白塔畈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白塔畈镇中心卫生院 |
12341426705006306H |
王刚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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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市监处罚[2025]1096号 |
金寨县白塔畈镇凉井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
金寨县白塔畈镇凉井村卫生室 |
55183450X34152412D6001 |
蒲青海 |
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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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市监处罚[2025]1097号 |
金寨县吴家店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吴家店镇卫生院 |
12341426486265825X |
漆学文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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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市监处罚[2025]1103号 |
金寨县油坊店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油坊店乡卫生院 |
1234142673894899XH |
余海波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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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市监处罚[2025]1110号 |
金寨县燕子河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燕子河镇中心卫生院 |
12341426486265542M |
陈文合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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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市监处罚[2025]1114号 |
金寨县双河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双河镇中心卫生院 |
12341426486266043K |
王宏燃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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