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证金寨猕猴桃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寨县内生产、加工、销售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寨猕猴桃”,是指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金寨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4年第139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金寨猕猴桃》标准生产、加工的猕猴桃。保护区域以外生产的不得称为“金寨猕猴桃”。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
安徽省金寨县双河镇、南溪镇、天堂寨镇、斑竹园镇、燕子河镇、青山镇、梅山镇、白塔畈镇、麻埠镇、张冲乡、油坊店乡、长岭乡、古碑镇、槐树湾乡、花石乡、果子园乡、吴家店镇、沙河乡、关庙乡、汤家汇镇、桃岭乡、铁冲乡、全军乡共2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五条 金寨县人民政府设立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保护委负责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发委、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保护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和实施与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保护产区地域范围内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种植培育环境、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识、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建立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重大事项。
(五)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金寨猕猴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金寨猕猴桃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对包装、标志等进行监督。规范金寨猕猴桃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假冒金寨猕猴桃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农发委负责对金寨猕猴桃种植培育环境、技术工艺、产品数量、营销情况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金寨猕猴桃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金寨猕猴桃产地、质量、等级的送检工作;对金寨猕猴桃种植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种植面积、树种来源和栽种数量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县文广新局负责金寨猕猴桃的生产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四)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经营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条 保护委依法对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具有印刷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保护委备案。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第十二条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并按产品管理规范和保护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县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指导获得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的措施,按标准管理规范种植、生产,为种植和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从事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金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