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途远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通过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现决定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