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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504-00008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5-04-28 09:44:42
发布机构: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04-28 09:44:42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芬萌百货店(个人独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
文  号: 词:

金寨县芬萌百货店(个人独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

2025-04-28 09:44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芬萌百货店(个人独资):

经查,通过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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