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结果
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509-0000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强制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9-02 09:04:4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09-02 09:04:45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8月份行政强制信息公开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8月份行政强制信息公开

2025-09-02 09:04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5〕1195号

金寨县燕子河镇烂坳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燕子河镇烂坳村卫生室

55183360734152412D6001

王剑峰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2

金市监处罚〔2025〕1196号

六安勇信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产品案

六安勇信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1341524MADMGG482M

舒俊勇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产品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714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3

金市监处罚〔2025〕1197号

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案

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卫生室

55325678634152412D6001

曹克霞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4

金市监处罚〔2025〕1209号

金寨县宝视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金寨县宝视眼镜店

92341524MA2RWH3T2R

吴煜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5

金市监处罚〔2025〕1210号

安徽金百润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安徽金百润商贸有限公司

91341524MA8PQ6W81N

尹维莉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