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7918901769/202405-00015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5-30 16:57:06
发布机构: 金寨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4-05-30 16:57:06
来源单位: 金寨县应急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应急罚〔2024〕12 号
文  号: 词:

(金)应急罚〔2024〕12 号

2024-05-30 16:57 来源:金寨县应急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名称及代码

南京龙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XB0U42Q)

文书号

(金)应急罚〔2024〕12 号

违法事实

作业人员王*成和陈*军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 ,未佩戴安全帽,且高处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内容

给予龙丽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 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9日

处罚机关

金寨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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