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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7918901769/202411-00018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4-11-29 10:41:1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11-28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应急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4-11-28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建立金寨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办机制的通知
文  号: 金安办〔2024〕42号 词: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关于建立金寨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办机制的通知

2024-11-29 10:41 作者:应急局办公室 来源:金寨县应急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安办〔2024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及时发现和整治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金寨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办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机制

(一)排查事故隐患分为企业自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机构排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县安委办督查抽查、群众举报等方式。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完善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三)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排查事故隐患。有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四)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当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书面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六)县安委办应当结合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组织在某个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建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机制

(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日常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要求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应推行柔性执法、包容审慎执法。

)生产经营单位不建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不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将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机制

(一)县安委办负责对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提请县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

1.久拖未治的重大事故隐患;

2.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

3.因跨乡镇、跨部门导致整治责任不清的重大事故隐患;

4.群众反映强烈、集中或多次投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5.县领导批示交办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县安委办将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县安委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县安委会(办)下达挂牌督办通知或督办函时,应明确重大隐患基本情况、整治要求、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属地监管责任单位、行业监管责任单位等要素。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向行业监管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行业监管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县安委办申请销号。申请销号需提交销号申请表、整改方案、整改报告、整改前后图片对比等材料。县安委办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合格后,报县政府负责人同意予以销号;核查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五)县安委办应建立健全分区域、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重大事故隐患销号申请表

 

 

金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28日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金安办督XXXXXX号

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判定依据

 

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责任人

 

督办时间

 

整改期限

 

属地监管责任单位

 

行业监管责任单位

 

督办要求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申请表

隐患单位

名称

 

隐患整改

责任人

 

联系方式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隐患验收

单位

 

                 (盖章)

                      

县安委办

意见

    

                (盖章)      

                      

县安委会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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