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皖应急〔2019〕1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县应急局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且必须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条 凡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资格培训考试。经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才能向法制部门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原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法制部门收回。凡是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
(一)利用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使用执法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由发证机关收回执法证件,并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执法证遗失,经持证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并登报申明作废后;报原审批的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我局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