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项目名称为“对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基准为:
1、第一次查获,属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处罚。
2、第二次查获,属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
3、第三次查获,属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的处罚。
4、第四次查获,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