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为:
(一)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三)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