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 查 工 作 指 引
2020年4月
目 录
总 述······················· · · 01
对旅游企业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 0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检查工作指引·····10
对印刷企业(含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12对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14
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15
对娱乐场所单位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18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19
对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2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23
总 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责清单,依据《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时间安排等。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不定向抽查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文化市场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文化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报告和查处结果由单位通过本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旅游企业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2.规范经营行为的检查;
3.旅游安全工作的检查;
4.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相关事宜的检查;
5.文明旅游引导的检查;
6.规范旅游包车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实地检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是否亮证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
3.旅游安全工作;
4.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相关事宜,查看相关台账;
5.文明旅游引导;
6.资质、安检、导游专座的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检查,查验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查看登记簿等。
三、检查依据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对印刷企业(含复制企业)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是否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现场检查、查看记录簿等。
三、检查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出版物经营单位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是否发行违禁出版物、是否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是否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是否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是否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现场检查,查看出版物、进货票据等。
三、检查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未持有许可证但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是否按规定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
三、检查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18最新)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对娱乐场所单位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娱乐场所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2.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检查,点开点播系统,查看曲库;查看游戏游艺设备。
三、检查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二十五条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检查其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及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十五)检查场所内扫黑除恶和防止“黄赌毒”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许可证照检查;
2、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检查;
3、现场检查、监听监看。
三、检查依据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对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对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许可证照检查;
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检查;
3、现场检查、监听监看。
三、检查依据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2、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3、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检查;
2、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公共体育设施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对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行政许可检查;
2、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三、检查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实地核查情况记录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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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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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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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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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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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单位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合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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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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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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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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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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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地址(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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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1.未发现£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6.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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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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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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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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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
检查机关 |
检查时间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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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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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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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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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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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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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更正事项 |
更正前信息 |
更正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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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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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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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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