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项目名称为“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的基准为:
1、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2、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停业整顿4个月的行政处罚。
3、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具有从重情形,给予停业整顿5个月的行政处罚。
4、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给予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