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于2019年8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该《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供需两端发力,不断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努力使我国文化和旅游消费设施更加完善,消费结构更加合理,消费环境更加优化,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推动全国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持续增强。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稳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通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确定一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推动国办发〔2019〕41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举措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率先落地,支持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推动形成若干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经验模式,探索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国务院三部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办发〔2019〕41号文件的要求,以文旅领域促进消费出发点,发布本《通知》。
四、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确定若干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纳入多层级消费中心培育建设。到2022年,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超过6%,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城市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增速、旅游收入增速位居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前列。
五、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2.问题导向,改革突破。
3.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4.顺应趋势,融合创新。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保障,构建文化和旅游消费良好政策环境。用好用足现有各级各类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创新政策,加强对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的引导和扶持。
(二)增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提升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品供给能力。
(三)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便捷程度。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化水平。将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打造群众身边的文化消费网点。
(四)创新业态模式,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新时间。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文旅融合产品、业态、模式,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培育升级新型消费。
三、申报主体
(一)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均实行申报制。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
(二)所有城市均可申报试点城市。其中,原文化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进行申报,其他城市需按新申报参与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程序进行申报。
(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第一批示范城市。
(四)已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可确定本辖区内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外,可再推荐1个副省级市或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本辖区内1-2个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申报示范城市。
无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可推荐本辖区内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和其他1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好的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
各直辖市可确定1-2个市辖区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1-2个市辖区申报示范城市。
(五)申报示范城市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无需再另行申报试点城市,如未获评示范城市且有意愿参与试点工作,视同已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
四、申报程序
(一)试点城市申报程序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备案表》(附件1),报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可直接确定为试点城市。
新申报参与试点工作的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申报表》(附件2),并对照国办发〔2019〕41号文件及《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附件4)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省(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研究推荐,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试点城市名单。
(二)示范城市申报程序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3),并对照国办发〔2019〕41号文件及《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准备示范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自评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
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研提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后,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五、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对试点、示范工作加强指导支持和组织协调。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组织工作。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对示范城市、试点城市予以积极支持。
(三)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
(四)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并于每年1月31日前经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报送上一年度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情况报告;要加强对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的宣传推广,为其他地区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供借鉴。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牵头组织申报工作,汇总试点城市备案、申报材料和示范城市申报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0年11月27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统一报送文化和旅游部。除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函外,相关材料请同时提供电子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确保材料报送的及时性,申报材料仅限于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六、创新举措
创新了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模式: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文旅融合产品、业态、模式,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培育升级新型消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优化节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交通服务。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博物馆、美术馆延时开放或优化开放时间,丰富夜间演出市场,优化文化和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服务,完善夜间交通等配套服务。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1.强化政策保障。用好各类资金支持各地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重点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地方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增加优质消费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支线航空、通用航空服务。鼓励各地利用老旧厂房开设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以及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促进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点开发种类丰富的保险产品。(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民航局负责)
2.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指导各地建立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整合共享数据资源,加强趋势分析研判,为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供决策依据。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将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不断完善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政策。(文化和旅游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