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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MB18545181/201809-00002 信息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解读 发文日期: 2018-09-03 11:29:3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09-03 11:29:38
来源单位: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文广新局>创作组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9902
名  称: 《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词:

《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18-09-03 11:29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8〕18号)文件精神,促进金寨县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艺创作,规范我县文艺创作发展支持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设立专项资金来扶持本县文艺创作发展。扶持文艺人才完善奖励机制,努力打造文艺精品力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我县文化事业和文艺创作发展,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县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五、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17号),围绕坚持正确导向、完善评奖标准、推进队伍建设,繁荣文艺创作的要求,在调研和参考《六安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六政办秘〔201712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在金寨工作生活、有金寨户籍的作者,产生于金寨的文艺创作作品。金寨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本县户籍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二)户口不在金寨但在金寨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的或户籍在金寨但本人不在金寨工作的,获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的文艺家,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级特别奖励标准,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三)团体获奖者是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奖励范围: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讴歌祖国、讴歌新时代的作品;反映金寨风土民情、经济社会发展、金寨地方特色浓郁、且已经产生影响的文艺作品给予奖励。具体范围是:

(一)在国家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选(入围)、入展、入演、入播的创作作品。

(二)在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

三)在国家、省、市公开发行的党报党刊文艺版,国家、省、市文联所属核心文艺类的报刊发表的文艺作品。

第四条 奖励形式: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同时进行。精神奖励:向作者颁发由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签发的奖励证书;物质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

六、创新举措 

我县对于文艺创作奖励的办法,建立了扶持激励机制,突出侧重了鼓励文艺创作,扶持老区文艺人才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保障奖励资金,注重获奖资格的认定。持续抓好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该办法。


    八、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政策咨询服务电话、电子邮箱等、


   解读机关:金寨县文广新局

解读人:禹茜茜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7359809

   电子邮箱:108552022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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