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17号),围绕坚持正确导向、完善评奖标准、推进队伍建设,繁荣文艺创作的要求,在调研和参考《六安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六政办秘〔2017〕12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现将《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讨论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8年8月30日前反馈至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邮箱903175015@qq.com. 联系电话:7359900。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18年8月1日
附件:《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讨论稿)
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17号),围绕坚持正确导向、完善评奖标准、推进队伍建设,繁荣文艺创作的要求,在调研和参考《六安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六政办秘〔2017〕12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在金寨工作生活、有金寨户籍的作者或户口不在金寨但常住在金寨工作生活且不间断满一年以上的,产生于金寨的文艺创作作品。金寨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本县户籍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二)户籍在金寨但本人不在金寨工作的,获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的文艺家,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级特别奖励标准,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在国家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二)在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第四条 奖励形式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同时进行。精神奖励:向作者颁发由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签发的奖励证书;物质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五条 作品分类
(一)文学(小说、散文、散文诗、诗歌、杂文、报告文学);
(二)戏剧、电影、电视剧(微电影、舞台剧、广播剧、戏剧小品);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艺术摄影;
(五)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以上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以最高奖项为准,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一个获奖证书有多件文艺作品罗列的,视为一件作品奖励; 获奖作品名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的,视为同一件文艺作品。
第六条 特别奖励
(一)获得诺贝尔奖、法国龚古尔奖、美国国家图书奖、德国歌德奖、国际奥林匹克戏剧节奖、美国莎士比亚戏剧节奖、奥斯卡电影金像奖、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奖、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奖、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奖、亚洲电影节奖、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中国台湾金马奖、中国香港金像奖、世界音乐大奖、舞蹈国际锦标赛奖、世界新闻摄影比赛奖等。
(二)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三)获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
(四)获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
(五)获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
(六)获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骏马奖”;获“冰心奖”、“冯牧文学奖”、“徐迟报告文学奖”、“庄重文文学奖”。知名文艺家冠名的奖项,应有党委、政府或文化、文联部门主办,民间团体挂名的不在评奖之列。
(七)获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金钟奖”,获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舞蹈荷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曲艺牡丹奖”,获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兰亭奖”,获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展览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山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金像奖”。
(八)获安徽省或六安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社科文艺奖(文学奖、艺术类),安徽省“群星奖”、安徽省艺术节单项奖。
(九)除本《办法》所列的获奖作品外,本县作者原创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作品,由文艺团体演出,在市级及其以上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举办的文艺赛(展)事中参演、展播获创作单项奖的。
(十)自费出版、作品事先经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有国内正式书号的文艺专著;不经事先审核备案、无国内公开书号(刊号),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际文艺大奖的作品,一事一议。
(二)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项的奖金最高标准进行1:1配套奖励。
(三)自费出版、作品事先经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有国内正式书号的文艺专著的给予8000元奖励补助。
第八条 成立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各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常设成员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宣传部、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县文艺创作组负责人担任;邀请部分县内外专家学者担任临时评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旅体局,负责实施本《办法》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请采取按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每二年为一评审年度。逢单数年份对上一评审年度作品进行评审,受理时间为每单数年份的7月,评审时间为同年9月。申报获奖、发表、公演、公展的时间为上二个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组织和申报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本县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或常住证明材料。
(二)文艺类图书、文学作品等报送样书。
(三)表演艺术、影视类报送U盘(或VCD、DVD光盘)和文学剧本。
(四)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的戏剧作品,提供演出证明、剧照及剧本。
(五)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收视率及票房情况、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六)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七)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等)。
第十一条 向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金寨县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集中时间集体复审。复审结果在金寨政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结果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凡获得我县文艺创作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县有权用作出版、宣传和文艺交流,不再支付稿酬。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从县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四条 申报作品应有完整知识产权。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将限期全额收回奖金和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获奖作品与《金寨县红色文化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金办〔2015〕15号)获奖作品不重复计算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