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17号),围绕坚持正确导向、完善评奖标准、推进队伍建设,繁荣文艺创作的要求,在调研和参考《六安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六政办秘〔2017〕12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在金寨工作生活、有金寨户籍的作者,产生于金寨的文艺创作作品。金寨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本县户籍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二)户口不在金寨但在金寨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的或户籍在金寨但本人不在金寨工作的,获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的文艺家,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级特别奖励标准,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三)团体获奖者是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奖励范围: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讴歌祖国、讴歌新时代的作品;反映金寨风土民情、经济社会发展、金寨地方特色浓郁、且已经产生影响的文艺作品给予奖励。具体范围是:
(一)在国家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选(入围)、入展、入演、入播的创作作品。
(二)在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
(三)在国家、省、市公开发行的党报党刊文艺版,国家、省、市文联所属核心文艺类的报刊发表的文艺作品。
第四条 奖励形式: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同时进行。精神奖励:向作者颁发由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签发的奖励证书;物质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五条 作品分类
(一)文学(小说、散文、散文诗、诗歌、杂文、报告文学);
(二)戏剧、电影、电视剧(微电影、舞台剧、广播剧、戏剧小品);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艺术摄影;
(五)广播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电视文艺、播音主持)
(六)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以上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以最高奖项为准,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一个获奖证书有多件文艺作品罗列的,视为一件作品奖励。多媒体发表同一作品的,以最高奖项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单项赛事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优秀(入围)3000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优秀(入围)1000元。获市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以上各类活动,若当次未设等次奖,获优秀创作奖视为同级别二等奖给予奖励,其他视为入围(选)奖励。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1000)元给予奖励;未设等次奖的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给予奖励。在外省、外市参加活动获奖,按省内和市内奖励标准的1/2给予奖励。
(二)发表作品 3000字以内/每篇(诗歌类按20行以内/每首)奖励:国家级300元、省级200元、市级100元,县级50元(仅限本县)。歌曲(词、曲各算一件)、美术(一幅)、书法(一幅)、艺术摄影(一幅)固定奖项;诗歌5行以内的,按20%计;6—10行的,按50%计;11—15行的,按80%计,16—20行的,按100%计。文字作品篇幅超过3000字(诗歌20行)一个数级叠加。
第七条 特别奖励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戏剧、图书、影视类奖励作者6万元,歌曲类奖励4万元。获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戏剧、图书、影视类奖励作者4万元,歌曲类奖励2万元。获六安市“五个一工程”奖,戏剧、图书、影视类奖励作者2万元,歌曲类奖励1万元。
(二)获文化部文华剧目奖,奖励作者5万元;获单项剧作奖、导演奖、音乐创作奖、表演奖、舞台美术奖,每项奖励2万元。获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的剧本4万元、音乐3万元、摄影3万元、美术3万元奖励。
(三)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的,奖励作者4万元;单项奖参照文华奖单项奖执行。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四)获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骏马奖”,奖励3万元。获“冰心奖”、“冯牧文学奖”、“徐迟报告文学奖”、“庄重文文学奖”,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其他,根据知名文艺家命名的常设文艺奖项,根据不同级别和等次,给予1—3万元的奖励。
知名文艺家冠名的奖项,应有党委、政府或文化、文联部门主办,民间团体挂名的不在评奖之列。
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上,获得常设文学奖的,如:“《十月》文学奖”、“《当代》文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中篇小说》优秀作品奖”、“《北京文学》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000元—2万元的奖励。
(五)获文化部“中国群星奖”,“动漫奖”的,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安徽省“群星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8000元。以上各类活动,若当次未设等次奖,获单项优秀创作奖视为等同二等奖给予奖励,其他视为入围(选)奖励。特等奖按一等奖增加2000元给予奖励;未设等次奖的特等奖按等同一等奖给予奖励。
(六)获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金钟奖”,获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舞蹈荷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曲艺牡丹奖”,获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兰亭奖”,获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展览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山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金像奖”,根据奖项的等次(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6000元的奖励。以上各类活动,若当次未设等次奖,获单项优秀创作奖视为等同二等奖给予奖励,其他视为入围(选)奖励。特等奖按一等奖增加2000元给予奖励;未设等次奖的特等奖按等同一等奖给予奖励。
(七)获安徽省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六安市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获“安徽省小说对抗赛”和“安徽省散文大奖赛”奖项的,金奖奖励6000元,银奖奖励4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
(八)除本《办法》所列的获奖作品外,本县作者原创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作品,由文艺团体演出,在市级及其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赛(展)事中参演、展播未获创作单项奖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3000元,市级1000元。
(九)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个人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十)自费出版、作品事先经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有国内正式书号的文艺专著,奖励8000元;不经事先审核备案、无国内公开书号(刊号),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成立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各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常设成员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创作组负责人担任;邀请部分县内外专家学者担任临时评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负责实施本《办法》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请采取按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每二年为一评审年度。逢单数年份对上一评审年度作品进行评审,受理时间为每单数年份的7月,评审时间为同年9月。申报获奖、发表、公演、公展的时间为上二个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组织和申报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本县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或常住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
(二)文艺类图书、文学作品报送样书。
(三)表演艺术、广播、影视类报送U盘(或VCD、DVD光盘)和文学剧本。
(四)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的戏剧作品,提供演出证明、剧照及剧本。
(五)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收视率及票房情况、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六)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七)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等)。
第十一条 向金寨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金寨县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集中时间集体复审。复审结果在金寨政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结果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凡获得我县文艺创作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县有权用作出版、宣传和文艺交流,不再支付稿酬。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从县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四条 申报作品应有完整知识产权。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将限期全额收回奖金和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获奖作品与《金寨县红色文化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金办〔2015〕15号)获奖作品不重复计算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