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MB18545181/202310-00009 信息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3-10-08 08:27:46
发布机构: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3-10-08 08:27:46
来源单位: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词: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

2023-10-08 08:27 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金寨)文综罚字〔2023〕20号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金寨县古碑魅力茶楼娱乐会所 92341524MA2WQ2KD0D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关闭歌舞娱乐经营场所,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壹佰致拾捌元整(¥7198.00)。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08-18
2 金文综罚字〔2023〕18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金寨梦无限互联网网咖 91341524MA2UJELC1X 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08-11
3 金文综罚字〔2023〕16号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金寨县绿芒果娱乐有限公司 91341524MA8N41BM7L 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停业整顿一个月(自正式送达决定书之日20时开始计算)。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07-20
4 金文综罚字〔2023〕09号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安徽丰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91341524MA8NMX6L2M 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与洪某等181名老年人签订了来金寨旅游的组团合同。合同行程为6月1日至6月3日,共三天。5月30日,你公司经理黄某分别联系李某、王某、王某某、梁某某四人带团,并分别签订了导游委派单。6月1日,李某等四人在龙津溪地景区为老年旅游团队游览讲解时,经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检查,你公司委派的李某等四名导游中,李某一人无导游证。该团行程结束你公司获利润99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07-25
5 金文综罚字〔2023〕09-1号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黄某 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与洪某等181名老年人签订了来金寨旅游的组团合同。合同行程为6月1日至6月3日,共三天。5月30日,你公司经理黄某分别联系李某、王某、王某某、梁某某四人带团,并分别签订了导游委派单。6月1日,李某等四人在龙津溪地景区为老年旅游团队游览讲解时,经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检查,你公司委派的李某等四名导游中,李某一人无导游证。该团行程结束你公司获利润99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罚款2000(贰仟)元。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07-25
6 金文综罚字〔2023〕05号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李某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接受安徽丰明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2日在龙津溪地、红军广场及灵芝堂等地为杭州旅游老年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佰(700)元,并处贰仟(2000)元罚款。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07-10
7 金文综罚字〔2023〕07号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江某某 当事人无导游证的情况下,在红军广场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叁仟(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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