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MB18545181/202406-00030 信息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5-31 09:13:03
发布机构: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4-05-31 09:13:03
来源单位: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对赵某的行政处罚结果
文  号: 词: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对赵某的行政处罚结果

2024-05-31 09:13 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金文综罚字〔2024〕03号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赵** 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8日,为某研学游团队在金寨县红二十五军纪念园、红军广场、梅山水库和大湾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3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05-29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