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文综罚字〔2024〕03号 |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 赵** | 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8日,为某研学游团队在金寨县红二十五军纪念园、红军广场、梅山水库和大湾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3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 |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2024-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