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MB18545181/202405-00011 信息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4-18 09:15:35
发布机构: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4-04-18 09:15:35
来源单位: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对李某的行政处罚结果
文  号: 词: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对李某的行政处罚结果

2024-04-18 09:15 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金文综罚字〔2024〕01号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李* 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2日带“66车队”游客从红军广场入口处步行至烈士纪念塔前,后带领游客瞻仰烈士塔、敬献花篮并鞠躬致词,致词完带游客前往烈士纪念园的行为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予以公告。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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