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文综罚字〔2024〕01号 |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 李* | 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2日带“66车队”游客从红军广场入口处步行至烈士纪念塔前,后带领游客瞻仰烈士塔、敬献花篮并鞠躬致词,致词完带游客前往烈士纪念园的行为 |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予以公告。 |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2024-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