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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文综罚字〔2024〕11号 |
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金寨县暮色酒吧(个体工商户) |
92341524****9DKH99 |
刘* |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接纳两名未成年人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未发现当事人因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了违法所得。另外,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4月7日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我局依法于2024年6月5日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6月18日,当事人再次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且当事人工作人员6月3日在微信工作群里安排23时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6月9日在微信工作群里安排22时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无视我局警告,不思悔改,短期内多次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符合法定“拒不改正”的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
停业整顿两个月(自2024年8月8日0时0分至2024年10月7日24时0分)。 |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2024-8-7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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