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导游人员汪某某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金文综罚字〔2024〕31号 |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 汪某某 | 汪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为安徽无为研学游团队在红军广场、金寨革命博物馆、梅山水库、天堂寨景区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 |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