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文综罚字〔2024〕32号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金寨县绿芒果娱乐有限公司 | 91341524MA8N41BM7L | 张* | 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金寨县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派出所线索移交函,内容反映该所于2024年11月2日在接到匿名举报后,对位于华强文旅创意街区B地块3号楼301商铺的金寨县绿芒果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场所327号包厢内有4名未成年人进入消费,涉嫌接纳未成年人。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武**进行了调查询问,武**确认了2024年11月2日12时50分至16时当事人327号包厢接纳4名未成年人消费者,获得违法所得共计48元整。 另查明,金寨县绿芒果娱乐有限公司2021年8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戴**,主要从事歌舞娱乐活动。2022年1月14日取得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戴**,2024年1月24日期满换证,现有效期至2026年1月23日。2024年6月18日金寨县绿芒果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娱乐经营许可证》未申请重新核发,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文旅发〔2024〕27号)第二部分第3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文旅发〔2024〕27号)第二部分第7项。 | 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圆整(¥48元),3、停业整顿一个月。 |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202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