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许可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需向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县体育行政部门核查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环节
申请人直接到县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审查环节
县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三)决定环节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