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