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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MB18545181/202503-00017 信息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5-03-18 09:12:15
发布机构: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5-03-18 09:12:15
来源单位: 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2025-03-18 09:12 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法制办或者区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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