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隶属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集中行使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使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1.依法查处娱乐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3.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4.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5.指导监督县域内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者)的经营活动,查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者)及导游执业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文化旅游市场秩序行为(职能外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对文化旅游违法违规企业、个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者)贯彻旅游服务质量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情况,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和检查;组织协调督办查处文旅市场举报和投诉,调解旅游消费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纠纷;
6.负责集中行使文化旅游、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物价、交通运输)等涉及文化旅游市场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7.行使文物保护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例行检查等职能,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9.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10.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11.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