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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209-00018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工作安排 发文日期: 2022-09-09 10:38:24
发布机构: 金寨县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2-09-09 10:38:24
来源单位: 金寨县税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文  号: 词: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022-09-09 10:38 来源:金寨县税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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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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