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211-00010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发文日期: 2022-11-28 12:27:44
发布机构: 金寨县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2-11-28 12:27:44
来源单位: 金寨县税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退税减税降费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文  号: 词:

金寨县退税减税降费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2022-11-28 12:27 来源:金寨县税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发布地点:县政府8楼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发布人:陶煜 县税务局减税办副主任

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在由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县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工作落实情况。

退税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有效举措,有力保障了退税减税降费工作落地落稳,为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县域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部分政策介绍)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政策。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七)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 年 10 月1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八)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部分政策介绍)

(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二)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落实退税减税降费的措施

(一)落实工作保障,统筹体制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建立退税退税减税降费工作保障机制,常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行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负责人为组成人员,专责统筹协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形成“政府抓工作统筹、税务抓政策落实、财政抓资金保障、人行抓退税支撑、公安抓骗税打击”的工作格局。搭建退税减税工作专班,配备办公人员,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挂图作战、对标推进、逐项落实。建立起财、税、库三方工作联动机制,制定联席会议等制度,先后召开8次全县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专题会议,统筹推动,压茬推进。

(二)优化便民服务,精准政策辅导。依托直联互通、微信交流、电话短信等平台,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和申报提醒。同时,推出24小时不下线的“非接触式”服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实时提供远程帮办服务,精准辅导企业享受政策。截至目前,全县累计提供远程帮办服务12760户次。编印《留抵退税政策问答宣传册》700份,加强政策解读和辅导,促进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对纳税人逐一进行“云端”精准辅导,先后利用12366服务热线、税企直联互动平台等“一对一”辅导退税减税政策416次,累计宣传2万多人次。

(三)抓牢数据质量,明清退税资源。以预计可退税资源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照“2类退税、4个阶段、10个地区”分层归类,滚动更新退税企业清册,双向验证各月可退税资源,提前分行业、分类型辅导企业做好退税准备。动态监控退税申请、核准、退库进度,月中、月末等重要节点按小时更新数据。不定期召开退税调度会,通报退税进度,对重点企业所在分局强化指导。制定《分批分期引导退税实施方案》和《分类分批分期计划台账》,利用大数据筛选出480余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逐一进行身份再确认、规模再核实、类型再界定,及时调整3户企业划型归类。对全县有疑点的141户纳税人,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应对,及时解决退税问题,实现政策落实一户不落。

(四)严格督查督导,筑牢风险防线。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以来,督查部门强化政治监督,建立情况通报、约谈提醒、整改问责工作机制,加强问题跟踪、对账销号,推动各职能部门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稳。

四、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成效

今年以来,我县持续推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落细,截至11月10日,累计办理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12.19亿元,积极助企纾困,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把不折不扣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持续细化各项服务举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最后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退税减税降费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谢谢大家!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