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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02-00020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工作安排 发文日期: 2023-02-01 10:56:43
发布机构: 金寨县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2-01 10:56:43
来源单位: 金寨县税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文  号: 词: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023-02-01 10:56 来源:金寨县税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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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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