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填报单位
填报单位:县局各股室。
二、组织实施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和局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附件:
1、局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填写说明
附件2:
填 写 说 明
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单位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各单位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3.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4.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各单位办公场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数。
5.网上填表或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数。
6.信函或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数。
7.对申请的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予公开答复数以及其他答复数。
8.同意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9.同意部分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10.不予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为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11.其他情况:指申请内容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等情形,而依法处理的数量。
12.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由被投诉单位统计。
13.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单位统计。其中,受理数和办结数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复议数和已经办结数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错”指已办结的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1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15.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其中,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按照皖价费〔2008〕208号执行。
16.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和访问量: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以及被访问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17.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数:指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18.现场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次数。
19.网上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20.电话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