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促进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情形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 违反规定拒绝、阻挠、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
7.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混乱的;
8.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9.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10.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责令改正: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错误行为;
2. 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3. 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程序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