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关系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对本局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金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的。
第六条 听证会后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审议确定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