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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09-00001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4-09-04 10:25:20
发布机构: 金寨县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9-04 10:25:20
来源单位: 金寨县税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文  号: 词: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2024-09-04 10:25 来源:金寨县税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解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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