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税务局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号: /202409-00002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4-09-04 10:28:04
发布机构: 金寨县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9-04 10:28:04
来源单位: 金寨县税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  号: 词: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4-09-04 10:28 来源:金寨县税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解答: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