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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502-00030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5-02-28 09:13:02
发布机构: 金寨县税务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税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税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165199
名  称: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25〕7号 词: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5-02-28 09:13 作者:财政部 来源:金寨县税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中央宣传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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