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所列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二)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决策落实情况;
(三)机构领导、机构设置、领导活动、部门动态,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录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办理流程、监督制度、执法结果;
(六)招标采购、中标情况公示,合同履约、变更情况公示;
(七)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八)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公开、环境质量状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污染排放情况、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执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