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 |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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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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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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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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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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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 |
2、该项目防雷设计、施工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设计单位和审查单位应具有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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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提交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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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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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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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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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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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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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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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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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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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办理程序 |
1、受理;2、审批;3、办结。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县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决定证件 |
具有防雷技术审查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原件、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验收报告》原件 |
年检要求 |
无 |
注意事项 |
无 |
联系电话 |
0564-7062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