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设定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申报条件 |
1.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3.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4.施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5. 施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 行器管制要求冲突。 |
办理材料 |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1、受理;2、审批;3、办结。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县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决定证件 |
准予许可的在申请报告上作出同意施放的书面决定行政许可意见书。 |
年检要求 |
无 |
注意事项 |
无 |
联系电话 |
0564-7062151 |